深圳彩田路泥头车特大肇事案 肇事司机获刑六年半

2013年06月24日 08:35   来源:深圳特区报   

  备受社会关注的彩田路泥头车肇事案已由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福田法院此前一审判处肇事司机朱小军有期徒刑6年6个月。宣判后,朱小军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朱小军的辩护律师欧湘富昨日向记者透露,市中级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肇事者上诉请求刑期减半

  福田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小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3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朱小军并无前科,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该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朱小军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宣判后,朱小军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改判3年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小军上诉称,事故发生后,修理工检查过肇事车,该车刹车系统的制动阀少了一个螺丝堵头,无此螺丝堵头导致高压气泄露,从而造成刹车失灵发生事故。根据当时的情况,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完全预见。“我只是一名每月领取微薄薪水的打工仔,只负责开车,车辆的年审、保养和维护都是老板的责任。”朱小军表示,这辆车是由他和一名白班司机共同驾驶,“出了这样的意外,让我一个人承担很不公平。”

  他认为,自己受吴某亭雇请从事驾驶工作,是一种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死伤的后果应该由雇主吴某亭和其所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朱小军还称,自己来自偏远、落后的湖南农村,家有老母,还有3个年幼的小孩,经济很困难。鉴于自己积极良好的态度,“希望二审法院改判3年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市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查明,证人证实朱小军向泥头车老板吴某亭的父亲说过车辆行驶证和保险到期,车辆平时维修保养是老板吴某亭负责。

  法院认为,朱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朱小军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意见,原审判决已经予以认定,并在量刑上予以了考虑。至于朱小军称事故发生存在意外因素,自己已经尽到充分、谨慎的注意义务的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记者 吴涛)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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