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首例"地沟油"案宣判 一审宣判被告12年徒刑

2013年06月25日 16:43   来源:西安晚报   

昨日,因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被告李某(右)、孙某接受审判,众多市民旁听此案

  食品安全是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地沟油流入食用油市场和餐饮行业的情况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昨日上午,西安市首例“地沟油”案在新城区法院宣判,生产并销售“地沟油”的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据了解,这是宁波查办的全国首例特大、全环节生产、销售“地沟油”连环案件中的一案。

  新闻回放

  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案

  牵涉陕西谷丰公司

  2011年,公安机关侦破了一起从掏捞、加工到运输、销售的特大全环节“地沟油”案,该案销售网络覆盖14个省区,被列入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第一批督办案件。公诉机关对涉案的柳某等20名被告人涉嫌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2012年8月,这起案件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5天。经审理查明,山东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格林公司)的经营者柳某利用餐厨废弃油生产劣质成品油并销售,销售的主要对象为山东、河南、河北、陕西等地区的一些粮油经销商,销售金额近1亿元人民币。作为集掏捞、粗炼、倒卖、加工、批发、零售于一体的全环节、跨省份的“地沟油”黑色产业链条,这起案件被称为全国首例特大、全环节生产、销售“地沟油”案件。

  在该案中,销售给陕西谷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简称谷丰公司)的销售金额达132万元。谷丰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经营范围为食用植物油即全精炼、半精炼食用油的分装,法定代表人李某,西安人,今年54岁。

  2011年8月27日,李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警方抓获,新城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

  判处被告12年徒刑

  处罚金30万元

  新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的辩护人认为,谷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事先不知自己从柳某处购进的油品是“地沟油”,事后才知是“地沟油”,购进的一车“地沟油”与食用油勾兑后销往粮油市场,剩余的4车均转售孙某处。起诉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性不准,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量刑。

  公诉方辩称,作为食用油分装销售企业的负责人,应在采购油品时通过正规渠道并查验供货方的资质、许可证及油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但李某明知柳某所在的格林公司是用餐厨等废弃油脂作为原料,生产非食用油企业,也从未向柳某索要过证明文件,购进与正品食用油相比价格较低的非食用油即“地沟油”,并勾兑食用油后销售,因此认定李某主观上明知是“地沟油”还掺入食用油中销售,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作为谷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3月至6月先后5次,以132万余元的价格从格林公司购买了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而成的“地沟油”164.32吨,全部灌装到公司的油罐中。之后李某自行制定勾兑比例,将购进的“地沟油”和食用油勾兑分装后,销往甘肃、咸阳和西安本地的粮油市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相关食品安全规定,在生产食用油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此案另一被告人孙某以给朋友帮忙为目的,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称李某购进的“地沟油”均转售给自己的公司,以掩盖李某的犯罪事实,妨碍公安机关正常的侦查案件,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两年。

  文/记者李卓洋 图/记者翟小雪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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