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售水货最高罚货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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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辛均庆实习生/彭晓慧)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昨日公布《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在商品流通领域,工商部门对于查获的“水货”,除了没收该商品外,还将处以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如何认定为经营“水货”?草案指出,经营者在非设关地收购、贩卖涉嫌走私进口商品,自被查处之日起7日内,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发票、拍卖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情形。
草案要求,相关部门在查处时,经营者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发票、拍卖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或多或少都接触过“水货”手机专业市场。草案明确将追究经营“水货”的专业市场开办者的法律责任,开办者或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为“水货”提供仓储、运输、广告等服务,提供虚假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将由工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草案还提出重点地区可以组建反走私督查巡防队,协助配合海关、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非设关地反走私重点地区的督查巡防。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和离退休干部等对有关部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作者: 时讯
(责任编辑:王姣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