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内务部门今天(26日)通过“姓名条例”修正草案,放宽被认领、被收养或因宗教因素出世或还俗者可申请改名。
台当局“内政部”上午举行部务会报,会中修正通过“姓名条例”修正草案,为因应民众实务需求,放宽被认领者、因宗教因素出世或还俗者可申请改名,并新增境外人取名规定,依法制作业程序,将送请“行政院”审查。
台“内政部户政司长”谢爱龄表示,被认领、被收养或终止收养者原本就得申请改姓,现在放宽也得申请改名。她说,许多人被认领后仍从父姓,以后不但能改姓,也享有改名的权利。
另外,“姓名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更改姓名的3种情况中,除了原名译音过长或不正确、因执行公务必要外,出世为僧尼或僧尼还俗者现在一律改为“因宗教因素”出世或还俗者,都能申请更改姓名。
台“内政部”表示,“姓名条例”还新增境外人员或无籍贯人员取用中文姓名规定,是姓氏在前、名字在后,无姓氏者,得仅登记名字,并应使用教育部编订字典所用文字,中文姓氏与名字之间不以空格或符号区隔。
台“户政司”说,为维护各民族的文化传承,条例还放宽各少数民族的姓名登记,都能以传统姓名的罗马拼音并列登记。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