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记者获悉,今年8月1日起,福建省将实行《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存放、销售或者销毁霉变、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的,最高将被处罚20万元。
根据规定,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将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或者出具的粮食收购凭证未载明所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价格、数量、金额的;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记者 汤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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