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助人规定”8月1日实施

2013年07月01日 08:35   来源:南方日报   

  为遏制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反被诬告陷害的社会不良风气,备受外界关注的《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昨日经市人大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不仅填补了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空白,且全文仅666字,被称为深圳近年来最精简的法规。

  自从对遇险者实施救助而“引火烧身”的彭宇案判决后,不少人对救助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老人跌倒该不该扶?”引起社会广泛争议。去年起,深圳便着手制订该规定,最初全文约千字,但在今年审议过程中,内容再次“精简”。

  “立法目的的核心是要解决救助人因为好心施救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这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解除公众对实施救助行为后顾之忧的关键所在。而有关政府和社会如何对救助人进行保护、奖励,特别是救助脱险常识的普及和宣传等内容与《见义勇为条例》有更多的共性,因此该规不再涉及。”市人大法委解释,删减了一些内容主要是避免弱化新规的针对性,以及避免将来修订《见义勇为条例》时可能产生的不必要冲突,利于两个条例的协调和衔接。

  该规定提出,不论是“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还是“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都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救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而救助人因这些“恩将仇报”之举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记者/张玮)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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