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2013年07月17日 00:00   来源:新安晚报   

  如靠欺骗获得临时救助被查出,2年内不能申请任何社会救助、外来务工者如符合条件也可在居住地享受临时救助……昨日记者从合肥市民政局获悉,《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出台,对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等有了明确规定。

  对象

  子女缺学费也可获救助

  根据规定,遇到以下情况的下面四类家庭,如果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给予一次性救助,原则上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因病临时救助方面,对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金额最高为低保标准的6倍。就学临时救助方面,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的,救助金额最高为低保标准的3倍。

  突发灾害临时救助方面,对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救助金额最高为低保标准的3倍。

  此外,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负担较重的,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的2倍。

  范围

  外来务工人员也能受惠

  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据悉,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同一事由享受其他部门相关渠道救助的,包含在内;特殊情况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监管

  骗救助金者两年不救助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乡镇政府(街道)应于每季度末,将该季度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和其居住地公示5天。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应当悉数追回,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廉租房等其他任何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孙全会、程雅晴、王翠)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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