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修订控烟规定 禁烟场所点支烟最重罚200元

2013年07月02日 09:09   来源:当代生活报   

  南宁市将要对于控制吸烟推出重拳,其中有三大类场所室内外都将全面禁烟,包括幼儿园、妇幼保健院、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区域等重点场所。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7月1日,南宁市法制办面向社会就《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在2013年7月10日前反馈到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即日起,本报也开通热线0771-5690164(上午9时至下午5时),请有想法的市民说说“金点子”。

  管理

  相关部门 禁烟权责分明

  《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场所的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的,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以及本规定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宾馆、旅店等住宿服务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文化、体育、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体育、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的控制吸烟工作以及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1995年9月2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但是,由于暂行规定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各相关部门在禁止吸烟工作中的责任不清,禁烟效果不明显。”《规定》起草方相关负责人说,而这一次《规定》细致明确了各个部门监管的范围和权责,解决了之前各相关部门在禁止吸烟工作中的责任不清的问题。

  处罚

  禁烟场所违规 主管也挨罚款

  《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其实,《规定》不仅仅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了处罚规定,还对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规定也要处罚。《规定》提出,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规定的,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元罚款。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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