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部局关于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要求,创新和改进社会消防管理,近日,青海公安消防总队根据《青海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试行)》通知精神,对全省23家存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单位场所进行公布,督促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最大程度减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在建设、生产、运输、销售、存储过程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据悉,此次公布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单位场所包括西宁城西花之林茶餐厅、青海新绿洲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令哈市苏浙会、都兰县金世界英皇国际娱乐会所、兴海县教育局、民和县爱家购物超市、化隆县伊兴宾馆等23家宾馆饭店、建设施工、企业事业等单位场所。对于不同程度存在的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占用消防车道,消防器材配置不合理,乱拉乱接电线等消防违法行为,省消防总队公布时间从6月30日延至12月31日,并对23家存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单位场所处以3000元至30000元处罚措施。
不良行为公布后,消防部门将抄告同级住建、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与其建立信息互通互认机制,作为相关部门工作时重要的参考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延长其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