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非遗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在有条件地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适当减少对保护区所在地政府考核的经济指标权重
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非遗的保护、传承、传播及利用等提出一系列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非遗保护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并重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应将非遗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建立省、市、县非遗名录体系,省、市和县级非遗名录项目,分别由同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列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明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支持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和传统节庆表演及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对高龄或经济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发放生活补贴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历史文化积淀丰厚,非遗价值突出、特色鲜明、存续形态完整的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省政府逐步增加对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政府考核的文化指标权重,适当减少经济考核指标权重,并建立文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内非遗生产性保护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各级政府应对与非遗相关的民居、建筑物、场所等加以维护、修缮,具备条件的向社会开放。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非遗资源,促进非遗适度运用于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出版、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
社会各界可通过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留言、信函、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征集意见邮箱为lixiang@ahfzb.gov.cn,联系电话为0551-62603087。(记者 汪国梁)
(责任编辑:王姣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