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5日,消费者何某以每只1700元的价格从经营者章某处购买4只“不三包”轮胎,何某在安装使用了一个星期后发现4只轮胎在车辆行驶途中无辜瘪胎,遂对轮胎进行了认真检查,发现其所购的沈通轮胎胎口有瑕眦,不符合正常轮胎使用标准,于是到经营者章某处要求全额退款并补偿损失,被经营者以该产品“不三包”为由拒绝。当事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到乐都县消费者协会汉庄分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乐都县消费者协会汉庄分会指派人员进行了调查,发现经营者章某销售的轮胎确有瑕眦。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章某退还消费者何某6800元货款;赔偿附带损失200元。
“不三包”轮胎又称割标胎、翻新胎,是指质量不及正品的可利用品,价格较正品胎便宜。该案中经营者章某销售的轮胎属“不三包”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章某销售的“不三包”轮胎不应当包含会危及使用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或瑕眦。消费者何某在安装使用该轮胎过程中,经常瘪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故消协汉庄分会作出了要求经营者章某全额退款并赔偿附带损失的调解决定。
消协点评:目前我国市场上对“不三包”产品尚没有明确立法,根据国内市场需求“不三包”产品可以在市场上不受管控或者少受管控的情况下入市销售,对我国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冲击,我们必须要加强对市场上形形色色“不三包”产品的监管,不能让“不三包”产品成为霸王产品和法外产品,必须要予以管控。
消费侵权案件的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我们新兴市场的成败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国家长远战略来看,“不三包”产品必须限制在可管范围之内,要让“不三包”产品促进经济发展,丰富市场形式,决不可因目前的立法欠缺任其大行侵权之道,国家的各种市场管理机构必须从多渠道加强介入,让“不三包”产品在经济运行环节中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消费者相关组织也应予以相应介入。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