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继续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

2013年07月11日 16:03   来源:河北日报   周远

  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继续开庭审理

  控辩双方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本案将择期宣判

  今天,省法院在邯郸市中级法院继续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

  此次开庭,控辩双方主要是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检察员先后出示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证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之后,控辩双方分别发表质证意见并进行法庭辩论。

  王书金的辩护人提出,现场勘查笔录存在没有现场见证人签名等问题;尸检报告法医没有签字只有盖章,没有显示被害人是由于哪种原因导致窒息死亡;现场尸体照片看不出围绕被害人颈部的花衬衣颜色等。

  辩护人还提出,王书金对石家庄西郊杀人案的供述是在没有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作出的,王书金对犯罪现场的描述与现场勘查笔录等吻合;尸检报告结论不准确,是在缺乏解剖的情况下作出的;关于作案时间,检方出示的证人证言都是对时间的推论;关于身高问题,检察员只是依据尸体的长度,而并不是被害人的实际身高;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系窒息死亡,与上诉人供述一致,且尸检报告中没有提出曾经开胸检验,无法确定被害人胸部是否有骨折;王书金供述的时间与证人证言陈述时间一致。总之,应当针对上诉人王书金对石家庄西郊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检察员发表意见认为,检察机关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不能排除王书金曾经到过案发现场,了解案件的部分情况。第一,王书金有在案发现场附近打工的经历。第二,王书金在石家庄西郊工地打工期间,午休时经常在工地周围活动,熟悉案发现场周围的环境、道路、地形。第三,王书金知道其打工地附近发生过杀人案件。公安机关曾经向王书金了解过有关情况。第四,被害人的衣物、尸体是被害人亲友发现的,案发现场始终是一个开放性的现场。第五,王书金在石家庄西郊案被害人尸体被找到后,仍在石家庄西郊工地打工。因此,不能排除王书金到过现场,了解案件的部分情况。辩护人所提王书金是在没有任何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这种说法并不客观。

  检察员还认为,第一,上诉人王书金供述与被害人身高不符。被害人的身高跟王书金供述差距近20厘米。另外,按上诉人所述,此次犯罪不是突发犯罪,而是多次观察被害人后有预谋的犯罪,其对被害人的身高应有基本准确的判断。第二,作案时间问题。被害人父亲、丈夫、同事好友的证言均证明,被害人是在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多下班以后被害的,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而王书金始终供述其作案的时间是中午一点半左右。第三,上诉人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手段与尸检报告不符。尸检报告中记载被害人康某某胸腹部皮肤完整未发现明显损伤,没有鉴定出被害人骨折。上诉人王书金多次供述双脚跺被害人胸部,上次庭审中供述,双脚跳起跺了被害人胸部,听到了被害人肋骨骨折的声音。第四,上诉人王书金关于尸体特征的问题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不符。现场勘查、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上身穿有白背心。上诉人王书金从未供述在被害人尸体颈部缠绕有花衬衣的情节。

  检察员提出,现场勘查笔录中确实没有见证人的签名,形式上存在有小的瑕疵,但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关于辩护人提出尸检报告只有法医盖章没有签字不合法的问题,检察员认为,盖章与签名效力相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检察员出示的尸检报告明确显示,1994年8月11日13时许,在案发现场对尸体进行检查,发现尸体颈部缠绕花衬衣。同时进行现场勘查显示,颈部有玉米秸秆,现场提取衬衣一件,也就是说花衬衣是案发现场侦查人员依法提取,同时进行拍照固定。

  检察员综上认为,不能认定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系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上诉人王书金作最后陈述。据了解,本案将择期宣判。(记者 周远)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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