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执法检查行为的意见,指出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在我省管辖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各类站(卡),必须报请省政府批准,道路执法检查人员拦截车辆时,必须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临时工、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期间以及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道路执法检查工作。交警协勤人员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开展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除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上路执法检查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上路,或者以上述单位名义对车辆实施拦截。发现有超限超载运输及其他违法嫌疑的车辆,要将车辆就近引导至固定检查站(卡)或者服务区进行处理。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堵截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等紧急公务的指令,不得在封闭式公路上定点设卡或者采取封堵公路的方式逢车必查。
道路执法检查人员对驾驶人提供的各种证件应当场查验并指出违法问题,不得违法滞留驾驶人的各种证件。不得在行车道上实施检查。不得采取危险方式强行追堵非严重暴力犯罪嫌疑车辆。
固定式监控、测速设备设置地点应当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测速点前方不少于200米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使用移动式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凡未履行上述程序或不符合上述要求设置的各种设施、设备所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实施行政执法的依据。
意见要求,今年7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对不符合要求或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站(卡),按程序报请省政府予以取缔。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卡)或违法实施检查、处罚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暂扣证件、全省通报、媒体曝光、移交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等形式,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