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近日对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持续改善我省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这项政策具体是: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微企业缴纳增值税时,在2013年8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限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的限额扣减应税销售额;试点企业在2013年8月1日前如果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