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南宁市连续发生四起影响较为恶劣的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维护首府整洁畅通有序,捍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南宁市政法部门依法快速、强力、有效侦查。7月15日,南宁市西乡塘、青秀、江南三城区法院同时开庭审理这四起刑事案件,其中三起案件当庭宣判,13人被判刑。
“6·13”西乡塘区群体性滋事案:6人因寻衅滋事罪获刑
上午9时30分,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曾某宏等6人寻衅滋事一案,并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6月13日晚上,公安机关在西乡塘区友爱立交桥下处置一起因汽车追尾事故而引起的纠纷过程中,遭民众围观。在陈某(纠纷一方当事人,另案处理)依协议向对方支付6000元后,民警依法将陈某带离现场,部分民众对此进行起哄阻挠,围攻坐在桂A1119警车上的陈某等人。在此期间,被告人曾某宏、劳某奇、梁某章、赵某铭、李某远、谢某云等先后路过或来到现场起哄,煽动围观民众闹事,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导致在事件中陈某的丰田轿车被烧毁,多名在现场维护秩序的民警、协警受伤,以及多辆警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劳某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曾某宏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梁某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铭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远、谢某云有期徒刑一年。
“6·10”江南客运站故意伤害案:6人因故意伤害罪获刑
上午9时30分,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6·10”故意伤害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6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江南客运站售票大厅吸烟时被客运站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吴某不服遂打电话给其弟吴某锋(另案处理),吴某锋带人来报复,他们拿砍刀和钢管冲进客运站殴打工作人员及保安,造成保安李嘉、方仁赞、杨阔、胡安雄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吴某军、吴某全、陈某杰、吴某肖、吴某潇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多人受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为严肃国法,还人民群众对“平安南宁”的信心,对本案各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陈某杰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吴某军、吴某全、吴某肖、吴某潇有期徒刑五年。
“6·27”奥迪车肇事案:被告人获刑三年
当日,青秀区人民法院对“6·2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6月2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WK831的奥迪小轿车途经南宁市英华路广西警卫局门前路段时,因处于疲劳状态,又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从而与正在该路段清扫路面的环卫工人谭进群发生碰撞,致使谭进群再与停在路旁的一无牌箱式货车碰撞,最终导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公安机关排查,王某在家属的动员下于当天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认为,此起交通肇事案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王某的家庭在法庭审理前积极与被害人家庭协商,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庭因被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损失,取得谅解,悔罪表现诚恳,酌定从轻处罚。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6·21”故意伤害案:追究刑责 择期宣判
同日,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还对“6·21”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审理。西乡塘区检察院指控: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峰在西乡塘区秀灵路东四里潮汕瓦煲粥对面马路占道摆放烧烤摊,此时西乡塘区衡阳街道办事处负责该时间段整治市容的工作人员辛安、张海君、黄玉廷等人上前对该行为进行劝阻,陈某峰不听劝阻且心生怨恨,从停放在旁的三轮车上拿出一把尖刀,对辛安的手臂、大腿处砍了十余刀,致辛安倒地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记者 覃世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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