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综合考虑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合理价格促进临床必需低价药品的供应和生产。昨日,福建省卫生厅透露,我省下发了《关于运用价格等政策促进临床必需低价药品生产和供应的意见》,要求制定《临床必需低价药品目录》,对目录内的药品实行全省统一售价,以促进低价药品的生产与供应,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意见》是由省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贸委5部门联合制定的。“临床必需低价药品”是指在我省上市多年且临床必需、疗效确切、招标价格相对稳定、容易被同类价格较高的药品替代、最小剂量单位价格低且日平均治疗费用低的药品。临床必需低价药品原则上以《福建省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为主要遴选对象,具体可参考其他省份已公布的低价药品目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进行遴选。
《意见》要求,相关部门根据生产、供应、临床使用、价格调整等情况,制定《临床必需低价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适时修订。对纳入《目录》的药品,在综合考虑其生产规模、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结合临床需要及市场供应情况,制定全省统一销售价格。对疗效确切、临床用量小的低价药品实行定点生产、统一销售。
而对《目录》内的药品,全省未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按不高于全省统一销售价格销售;已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按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扣减规定加成率销售。《目录》内药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等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目录》内的药品价格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变化及市场供求情况适时调整《目录》内的药品价格,对成本上涨较多的品种适当调整价格,对单价或日费用低的品种不降价或少降价。《目录》内的药品使用,医保部门参照甲类药品政策予以支付费用。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