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劳务派遣机构须"持证"经营 注册资金200万起

2013年07月18日 07:43   来源:新华网   钟泉盛

  记者16日从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广西区内所有用工单位办理劳动派遣业务,须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地级市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对于已办理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须在2014年7月1日前取得行政许可。

  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罗小工介绍,用人单位在今年6月30日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可按原协议执行;7月1日后办理劳务派遣业务的,须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地级市或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城区人社部门不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由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用工单位可从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书及受理决定书等资源。网址为:http://www.gx.lss.gov.cn。

  《办法》还对违规行为的相应处罚作出明确说明。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如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

  罗小工介绍,下一步,广西人社部门将继续开展调查,重点核查被劳务派遣人员是否与用工单位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同时加强劳务派遣机构清理整顿,依法取缔无劳务派遣资质的机构,并依法纠正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等行为。(完)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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