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重庆7月22日电(刘政宁)今日上午,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草案》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明确拟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并自预售当日起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会上,重庆市城乡建委主任程志毅表示,《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0年7月1日正式施行,2005年进行了修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面临新的形势,房地产开发经营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企业资质年检制度取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日常监管较为薄弱,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规范。
程志毅透露,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组织进行了部门论证和专家论证,并借鉴了上海、山东、南宁等地的立法成果。《草案》包括总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经营、企业信用建设、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五十三条。
与《条例》相比,《草案》新增20条,合并8条,替换1条,删除11条。为切实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草案》补充完善了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措施,前期设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环节,中期设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后期设置住宅交付使用条件及交付公示制度,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制定开发建设方案,载明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数、开工竣工时间、开发进度,明确拟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并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期开发的项目还应当报送各期的开发建设方案。通过加强前期管理,为中后期管理提供依据,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草案》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开发企业对配套设施建设作出承诺,并自预售当日起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二十六条规定小区道路、绿化、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时,《草案》制定了具体、便于操作的管理规范,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手册记录的内容进行定期审核,并将项目手册作为资质管理、项目资本金监管、预售资金监管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草案》实行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第二十七条具体明确了房地产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住宅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前,应当将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交房现场公示。通过住宅交付使用告知和公示制度,减少交付使用环节的纠纷,维护购房者权益。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行为,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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