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3日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省直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其月缴费基数的0.4%执行,并在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直接调整缴费费率,不需要用人单位另行申请。费率下调不会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调整前广东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8%,此次费率下调比例达到50%,省人社厅表示,此举将有力地减轻省直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负担,帮助企业单位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由于这次调整仅涉及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而不涉及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因此不会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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