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2008年到2012年五年时间,广东全省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款仅8793万元,享受优惠的企业户数每年约为4000户左右,仅占全省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总数2%左右,对企业解困和发展作用有限。
近日,广东省地税局通过新华网对上述情况作出解释和回应。
针对网民认为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力度偏小,广东省地税局表示,从客观上分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政策力度偏小,范围偏窄。真正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少且优惠幅度较小,减免额度有限,这也是媒体得出“五年减免税仅8793万元”的客观原因。二是享受政策条件偏严,小微企业难以享受。据不完全统计,地税管户中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有50%以上的企业资产总额或是从业人数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标准,使得这些企业没有办法享受该项优惠。三是优惠事项办理程序不够简便。小型微利企业得具备一定办税能力的要求局限了该项举措的施行。
广东省地税局表示,“五年减免8793万元”是指我省地税征管范围内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项情况,不是我省小微企业享受税费优惠的总体情况。企业所得税税法优惠条件中明确的小型微利企业与一般意义上的小微企业口径不一样,它需要符合小型和微利双重标准。
广东省地税局表示,目前,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多项,企业所得税中明确的只是其中一项优惠。因此,我省地税征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多于媒体报道的数据。比如,根据国家工信部的规定,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也属于小微企业的范畴。2012年一年,由于广东省将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最高限20000元,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减税约22亿元。 (完)
(责任编辑:王姣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