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荣域合同与宣传册不同致两相邻别墅争地

2013年08月01日 11:18   来源:人民网   

起纠纷的荣域公园别墅区

  7月31日,海口市民黄先生向人民网海南视窗反映自家墙被邻居砸开,专用空间被邻居占为己有。“这是野蛮的侵权行为!”黄先生抱怨道。但邻居却认为自己是按图纸和房产证上写的进行改造,不算侵权。对此,物业解释称,此事源自开发商所签的合同与售房宣传手册有出入,所以会产生纠纷。

  市民称家中墙壁被邻居凿开邻居称希望协商处理

  31日上午11时,记者来到黄先生所住的海口市荣域公园别墅区,黄先生现场指着被邻居孙先生凿开的墙体,称该墙体直接从邻居的花园连接到两家,有2米高,0.5米宽左右。被凿开的墙体碎片堆在孙先生家的花园中。黄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这是我家的专用空间,两户之间的隔墙被砸了,隔墙是隔开专用空间,那么我的专用空间丧失了3个平米,这是严重的侵权,没有打任何的招呼。”

  黄先生称,这件事是两天前发现的,现在他希望可以恢复原状,也就是和原宣传手册上一致的内容,且孙家搬运到他家中的建筑材料需要清理干净,恢复隔墙,不要求邻居孙先生赔偿。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黄先生的邻居孙先生。对于这一情况,孙先生解释说,“图纸和房产证上写的都是按中间线为准,那么我是可以推掉这堵砌墙的,这些是开发商为了造型采取了一些东西,我现在想利用这个空间安装空调的室外机。”

  孙先生告诉记者,“我也不想闹大,就这么一点儿的地方。希望可以两家协商解决。”

  物业:问题源自开发商合同和售房宣传不一致

  在两家协商的时候,荣域物业的工作人员张先生表示,虽然物业有监督房屋外立面的责任,却没有内部墙体和土地的监督执行权力,这件事情源自开发商所签的合同与售房宣传手册有出入,所以会产生纠纷。

  “因为具体两家买房的过程我们不清楚,也就无权过问,希望他们两家可以自主协商。”张先生说。

  律师:可以走法律途径

  相关人士称,这种现象并不罕见,究其原因还是开发商宣传的和实际情况不符合,这种情况可以依托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竞争的加剧,房地产广告的宣传功能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编者注: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应该注意的是,房地产公司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编者注: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见习记者冯星、符武平)

  相关链接: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否则其就成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要约一经相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规定履行,则要承担违约的后果。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我们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订约提议的内容以及交易习惯来综合判定。如果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就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认(如《合同法》第15条中列举的的几种要约邀请情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多的还是要依赖于公司对意思表示的内容本身来判断,看该意思表示是否严格具备了要约的要件,另外还要根据一些交易习惯,进行综合分析。

  

黄先生指出被邻居凿开的墙体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7月31日电:7月31日,海口市民黄先生向人民网海南视窗反映自家墙被邻居砸开,专用空间被邻居占为己有。“这是野蛮的侵权行为!”黄先生抱怨道。但邻居却认为自己是按图纸和房产证上写的进行改造,不算侵权。对此,物业解释称,此事源自开发商所签的合同与售房宣传手册有出入,所以会产生纠纷。

  市民称家中墙壁被邻居凿开邻居称希望协商处理

  31日上午11时,记者来到黄先生所住的海口市荣域公园别墅区,黄先生现场指着被邻居孙先生凿开的墙体,称该墙体直接从邻居的花园连接到两家,有2米高,0.5米宽左右。被凿开的墙体碎片堆在孙先生家的花园中。黄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这是我家的专用空间,两户之间的隔墙被砸了,隔墙是隔开专用空间,那么我的专用空间丧失了3个平米,这是严重的侵权,没有打任何的招呼。”

  黄先生称,这件事是两天前发现的,现在他希望可以恢复原状,也就是和原宣传手册上一致的内容,且孙家搬运到他家中的建筑材料需要清理干净,恢复隔墙,不要求邻居孙先生赔偿。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黄先生的邻居孙先生。对于这一情况,孙先生解释说,“图纸和房产证上写的都是按中间线为准,那么我是可以推掉这堵砌墙的,这些是开发商为了造型采取了一些东西,我现在想利用这个空间安装空调的室外机。”

  孙先生告诉记者,“我也不想闹大,就这么一点儿的地方。希望可以两家协商解决。”

  物业:问题源自开发商合同和售房宣传不一致

  在两家协商的时候,荣域物业的工作人员张先生表示,虽然物业有监督房屋外立面的责任,却没有内部墙体和土地的监督执行权力,这件事情源自开发商所签的合同与售房宣传手册有出入,所以会产生纠纷。

  “因为具体两家买房的过程我们不清楚,也就无权过问,希望他们两家可以自主协商。”张先生说。

  律师:可以走法律途径

  相关人士称,这种现象并不罕见,究其原因还是开发商宣传的和实际情况不符合,这种情况可以依托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竞争的加剧,房地产广告的宣传功能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编者注: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应该注意的是,房地产公司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编者注: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见习记者冯星、符武平)

  相关链接: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否则其就成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要约一经相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规定履行,则要承担违约的后果。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我们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订约提议的内容以及交易习惯来综合判定。如果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就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认(如《合同法》第15条中列举的的几种要约邀请情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多的还是要依赖于公司对意思表示的内容本身来判断,看该意思表示是否严格具备了要约的要件,另外还要根据一些交易习惯,进行综合分析。

 

黄先生指出原墙占有位置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7月31日电:7月31日,海口市民黄先生向人民网海南视窗反映自家墙被邻居砸开,专用空间被邻居占为己有。“这是野蛮的侵权行为!”黄先生抱怨道。但邻居却认为自己是按图纸和房产证上写的进行改造,不算侵权。对此,物业解释称,此事源自开发商所签的合同与售房宣传手册有出入,所以会产生纠纷。

  市民称家中墙壁被邻居凿开邻居称希望协商处理

  31日上午11时,记者来到黄先生所住的海口市荣域公园别墅区,黄先生现场指着被邻居孙先生凿开的墙体,称该墙体直接从邻居的花园连接到两家,有2米高,0.5米宽左右。被凿开的墙体碎片堆在孙先生家的花园中。黄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这是我家的专用空间,两户之间的隔墙被砸了,隔墙是隔开专用空间,那么我的专用空间丧失了3个平米,这是严重的侵权,没有打任何的招呼。”

  黄先生称,这件事是两天前发现的,现在他希望可以恢复原状,也就是和原宣传手册上一致的内容,且孙家搬运到他家中的建筑材料需要清理干净,恢复隔墙,不要求邻居孙先生赔偿。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黄先生的邻居孙先生。对于这一情况,孙先生解释说,“图纸和房产证上写的都是按中间线为准,那么我是可以推掉这堵砌墙的,这些是开发商为了造型采取了一些东西,我现在想利用这个空间安装空调的室外机。”

  孙先生告诉记者,“我也不想闹大,就这么一点儿的地方。希望可以两家协商解决。”

  物业:问题源自开发商合同和售房宣传不一致

  在两家协商的时候,荣域物业的工作人员张先生表示,虽然物业有监督房屋外立面的责任,却没有内部墙体和土地的监督执行权力,这件事情源自开发商所签的合同与售房宣传手册有出入,所以会产生纠纷。

  “因为具体两家买房的过程我们不清楚,也就无权过问,希望他们两家可以自主协商。”张先生说。

  律师:可以走法律途径

  相关人士称,这种现象并不罕见,究其原因还是开发商宣传的和实际情况不符合,这种情况可以依托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竞争的加剧,房地产广告的宣传功能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编者注: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应该注意的是,房地产公司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编者注: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见习记者冯星、符武平)

  相关链接: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否则其就成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要约一经相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规定履行,则要承担违约的后果。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我们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订约提议的内容以及交易习惯来综合判定。如果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就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认(如《合同法》第15条中列举的的几种要约邀请情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多的还是要依赖于公司对意思表示的内容本身来判断,看该意思表示是否严格具备了要约的要件,另外还要根据一些交易习惯,进行综合分析。

   

购房前的宣传手册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7月31日电:7月31日,海口市民黄先生向人民网海南视窗反映自家墙被邻居砸开,专用空间被邻居占为己有。“这是野蛮的侵权行为!”黄先生抱怨道。但邻居却认为自己是按图纸和房产证上写的进行改造,不算侵权。对此,物业解释称,此事源自开发商所签的合同与售房宣传手册有出入,所以会产生纠纷。

  市民称家中墙壁被邻居凿开邻居称希望协商处理

  31日上午11时,记者来到黄先生所住的海口市荣域公园别墅区,黄先生现场指着被邻居孙先生凿开的墙体,称该墙体直接从邻居的花园连接到两家,有2米高,0.5米宽左右。被凿开的墙体碎片堆在孙先生家的花园中。黄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这是我家的专用空间,两户之间的隔墙被砸了,隔墙是隔开专用空间,那么我的专用空间丧失了3个平米,这是严重的侵权,没有打任何的招呼。”

  黄先生称,这件事是两天前发现的,现在他希望可以恢复原状,也就是和原宣传手册上一致的内容,且孙家搬运到他家中的建筑材料需要清理干净,恢复隔墙,不要求邻居孙先生赔偿。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黄先生的邻居孙先生。对于这一情况,孙先生解释说,“图纸和房产证上写的都是按中间线为准,那么我是可以推掉这堵砌墙的,这些是开发商为了造型采取了一些东西,我现在想利用这个空间安装空调的室外机。”

  孙先生告诉记者,“我也不想闹大,就这么一点儿的地方。希望可以两家协商解决。”

  物业:问题源自开发商合同和售房宣传不一致

  在两家协商的时候,荣域物业的工作人员张先生表示,虽然物业有监督房屋外立面的责任,却没有内部墙体和土地的监督执行权力,这件事情源自开发商所签的合同与售房宣传手册有出入,所以会产生纠纷。

  “因为具体两家买房的过程我们不清楚,也就无权过问,希望他们两家可以自主协商。”张先生说。

  律师:可以走法律途径

  相关人士称,这种现象并不罕见,究其原因还是开发商宣传的和实际情况不符合,这种情况可以依托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竞争的加剧,房地产广告的宣传功能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编者注: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应该注意的是,房地产公司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编者注: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见习记者冯星、符武平)

  相关链接: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否则其就成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要约一经相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规定履行,则要承担违约的后果。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我们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订约提议的内容以及交易习惯来综合判定。如果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就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认(如《合同法》第15条中列举的的几种要约邀请情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多的还是要依赖于公司对意思表示的内容本身来判断,看该意思表示是否严格具备了要约的要件,另外还要根据一些交易习惯,进行综合分析。

  

黄先生认为合理的隔层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7月31日电:7月31日,海口市民黄先生向人民网海南视窗反映自家墙被邻居砸开,专用空间被邻居占为己有。“这是野蛮的侵权行为!”黄先生抱怨道。但邻居却认为自己是按图纸和房产证上写的进行改造,不算侵权。对此,物业解释称,此事源自开发商所签的合同与售房宣传手册有出入,所以会产生纠纷。

  市民称家中墙壁被邻居凿开邻居称希望协商处理

  31日上午11时,记者来到黄先生所住的海口市荣域公园别墅区,黄先生现场指着被邻居孙先生凿开的墙体,称该墙体直接从邻居的花园连接到两家,有2米高,0.5米宽左右。被凿开的墙体碎片堆在孙先生家的花园中。黄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这是我家的专用空间,两户之间的隔墙被砸了,隔墙是隔开专用空间,那么我的专用空间丧失了3个平米,这是严重的侵权,没有打任何的招呼。”

  黄先生称,这件事是两天前发现的,现在他希望可以恢复原状,也就是和原宣传手册上一致的内容,且孙家搬运到他家中的建筑材料需要清理干净,恢复隔墙,不要求邻居孙先生赔偿。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黄先生的邻居孙先生。对于这一情况,孙先生解释说,“图纸和房产证上写的都是按中间线为准,那么我是可以推掉这堵砌墙的,这些是开发商为了造型采取了一些东西,我现在想利用这个空间安装空调的室外机。”

  孙先生告诉记者,“我也不想闹大,就这么一点儿的地方。希望可以两家协商解决。”

  物业:问题源自开发商合同和售房宣传不一致

  在两家协商的时候,荣域物业的工作人员张先生表示,虽然物业有监督房屋外立面的责任,却没有内部墙体和土地的监督执行权力,这件事情源自开发商所签的合同与售房宣传手册有出入,所以会产生纠纷。

  “因为具体两家买房的过程我们不清楚,也就无权过问,希望他们两家可以自主协商。”张先生说。

  律师:可以走法律途径

  相关人士称,这种现象并不罕见,究其原因还是开发商宣传的和实际情况不符合,这种情况可以依托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竞争的加剧,房地产广告的宣传功能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编者注: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应该注意的是,房地产公司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编者注: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见习记者冯星、符武平)

  相关链接: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否则其就成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要约一经相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规定履行,则要承担违约的后果。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我们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订约提议的内容以及交易习惯来综合判定。如果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就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认(如《合同法》第15条中列举的的几种要约邀请情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多的还是要依赖于公司对意思表示的内容本身来判断,看该意思表示是否严格具备了要约的要件,另外还要根据一些交易习惯,进行综合分析。

  

孙先生出示的房屋平面图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7月31日电:7月31日,海口市民黄先生向人民网海南视窗反映自家墙被邻居砸开,专用空间被邻居占为己有。“这是野蛮的侵权行为!”黄先生抱怨道。但邻居却认为自己是按图纸和房产证上写的进行改造,不算侵权。对此,物业解释称,此事源自开发商所签的合同与售房宣传手册有出入,所以会产生纠纷。

  市民称家中墙壁被邻居凿开邻居称希望协商处理

  31日上午11时,记者来到黄先生所住的海口市荣域公园别墅区,黄先生现场指着被邻居孙先生凿开的墙体,称该墙体直接从邻居的花园连接到两家,有2米高,0.5米宽左右。被凿开的墙体碎片堆在孙先生家的花园中。黄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这是我家的专用空间,两户之间的隔墙被砸了,隔墙是隔开专用空间,那么我的专用空间丧失了3个平米,这是严重的侵权,没有打任何的招呼。”

  黄先生称,这件事是两天前发现的,现在他希望可以恢复原状,也就是和原宣传手册上一致的内容,且孙家搬运到他家中的建筑材料需要清理干净,恢复隔墙,不要求邻居孙先生赔偿。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黄先生的邻居孙先生。对于这一情况,孙先生解释说,“图纸和房产证上写的都是按中间线为准,那么我是可以推掉这堵砌墙的,这些是开发商为了造型采取了一些东西,我现在想利用这个空间安装空调的室外机。”

  孙先生告诉记者,“我也不想闹大,就这么一点儿的地方。希望可以两家协商解决。”

  物业:问题源自开发商合同和售房宣传不一致

  在两家协商的时候,荣域物业的工作人员张先生表示,虽然物业有监督房屋外立面的责任,却没有内部墙体和土地的监督执行权力,这件事情源自开发商所签的合同与售房宣传手册有出入,所以会产生纠纷。

  “因为具体两家买房的过程我们不清楚,也就无权过问,希望他们两家可以自主协商。”张先生说。

  律师:可以走法律途径

  相关人士称,这种现象并不罕见,究其原因还是开发商宣传的和实际情况不符合,这种情况可以依托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竞争的加剧,房地产广告的宣传功能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编者注: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应该注意的是,房地产公司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编者注: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见习记者冯星、符武平)

  相关链接: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否则其就成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要约一经相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规定履行,则要承担违约的后果。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我们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订约提议的内容以及交易习惯来综合判定。如果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就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认(如《合同法》第15条中列举的的几种要约邀请情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多的还是要依赖于公司对意思表示的内容本身来判断,看该意思表示是否严格具备了要约的要件,另外还要根据一些交易习惯,进行综合分析。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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