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西州中级法院民二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医疗领域安装工程合同纠纷的新类型案件。
原告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海西州一家医疗单位的建设工程,并于2012年10月15日将工程中医用净化安装装饰部分,分包给被告江苏顺康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原、被告协商签订《净化工程安装合同》后,被告公司开始施工,原告公司已预付大部分工程款。施工近半时,被告公司停止施工,将工程款挪作其他工程之用。原告公司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在被告公司停工大半年的情况下,向海西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净化工程安装合同》,并由被告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
海西中院承办该案的合议庭法官在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先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经过研判,向原告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进行庭前调解,如达成一致意见,以调解方式处理,则避免因鉴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诉累;二是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迅速启动鉴定评估程序,尽快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鉴定,以便为审理和判决案件提供依据。
合议庭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和引导,并从被告已对原告方违约形成的损害事实及双方的权益,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详尽的阐释,在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导下,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大部分超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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