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买铺面后未及时过户 缴13.5万元滞纳金

2013年08月05日 06:21   来源:南海网   党朝峰

  近日,罗先生花19.5万元所购买的位于海口市和平北路玉和花园一间54平米的二手铺面,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须缴纳高达37.3万元的税款,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关注。4日,海口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在看到报道后,对罗先生房产过户涉税问题十分重视,并进一步做出相关解释。

  据了解,铺面类房产过户时所产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6项税由转让方(卖方)承担,印花税和契税则由受让方(买方)承担。罗先生作为买方,应该承担印花税和契税合计1.8万元,卖方应承担的税款合计35万余元。由于罗先生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由罗先生承担房产过户时的税费,因此罗先生认为税款过高。

  海口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卖方应承担6种税款外,还应缴纳滞纳金。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纳税申报,逾期加收滞纳金。罗先生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2月1日,从次月16日开始按日加收应纳税款0.05%的滞纳金,截至税务局工作人员计算税款日期2013年6月25日,经税费征管系统计算,累计已产生13.5万余元的滞纳金。

  海口市地税局再次提醒市民,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应到税务部门了解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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