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共场所拟规定:禁止单独使用外文 征意见

2013年08月06日 04:04   来源:东方网   彭晓玲

  据《新闻晨报》报道,公共场所禁止单独使用外文、在停车场(库)、博物馆、地铁等提倡使用外文提供信息服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外文使用的规范,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就《上海市公共场所外文使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该规定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规定(草案)》规定了外文使用的公共场所范围,包括交通、旅游、文化娱乐、金融、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使用形式主要包括:一是标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的招牌;二是户外商业广告;三是含有警示、警告、提示、说明等服务信息的公共标志。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20日,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表意见和建议。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社会法规处,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fzb-shc@shanghai.gov.cn。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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