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工伤异地就医 每天伙食补助35元

2013年08月06日 10:47   来源:福州日报   朱毓松

  福州市政府5日发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职工因工伤异地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35元标准计发,并可报销硬卧以下车费。

  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认定工伤

  福州市对工伤认定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福州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市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及四城区其他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事项。

  其余用人单位(含外地机构,下同)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福州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此外,如情况特殊的,由福州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指定管辖。

  伤残职工补助每年调整

  意见规定,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福州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同步调整,由用人单位负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单位负担并同步调整。

  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2011年1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原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自2011年1月1日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则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80号)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意见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按原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2011年1月1日起发生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标准规定如下: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含省外)异地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35元的标准计发。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的一般地区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

  ——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方面,根据伤情需要及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的交通工具等具体情况,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的正式车票(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飞机票按火车票硬卧票标准报销,出租小汽车不得报销。

  ——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的一般地区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交通费用按单程报销。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给予3天的院外食宿费。本省异地的食宿费日报销标准限额150元,到外省市的食宿费日报销标准限额200元。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或派驻统筹地区以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在工伤发生地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5元标准计发。交通费和食宿费不予报销。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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