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下月实施

2013年08月07日 03:38   来源:东方网   陈里予

  据《新闻晨报》报道,《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将从9月1日开始实施,对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提供全额或差额救助。这项工作由民政局主管,街道、乡镇负责受理、审批和发放,办理程序参照城乡低保制度。申请家庭有虚报、隐瞒、转移资产等不诚信行为,情节恶劣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对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据悉,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纳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这项新的救助制度是针对本市低保制度尚未覆盖到的,本市城乡居民因患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纳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围。

  ■相关规定■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二)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患大病重病的;2.丧失劳动能力的;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一)家庭成员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二)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四)家庭财产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救助标准——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等材料。■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办理程序——

  依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实行动态管理,一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3个月复审一次。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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