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2013年08月08日 10:35   来源:青海日报   

  新落户人口子女如何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新落户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由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就读范围,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新落户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户籍制度改革后新落户人口的子女初中毕业后如何升高中阶段学校?

  新落户人口的子女在初中升高中阶段学校时,其已在义务阶段学校就读的,和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新落户时适逢高中升学,应到新落户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参加落户地举行的初中毕业暨高中升学考试,按考试成绩和志愿进行录取,统一安排入校。

  户籍制度改革后省外迁入我省落户人员的子女如何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从省外迁入我省落户人员的子女,必须在我省中学就读高中,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我省的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从省内州、县将户口转入城市落户人口子女学生,应办理转学手续。

  户籍制度改革后新落户人口子女如何参加普通高考?

  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执行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的补充通知》(青招委〔2006〕33号)规定: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家长在青从事工商经营注册手续满五周年(高考前);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否则,不予报考。(简称"两五一三"规定)。2011年,根据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解决省外来青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青高考问题,省招委《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补充规定(暂行)》(青招委〔2011〕42号),明确了只要具有我省户籍、在我省就读了高中的学生均可在青参加高考,并按照落户年限参与不同批次院校的录取。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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