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9月实施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欺诈

2013年08月12日 17:12   来源:海南特区报   刘伟

  《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9月起实施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新修订的《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规定》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

  《规定》明确实施统计调查,应当遵循精简原则。通过行政记录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的统计调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

  《规定》要求,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杜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其他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应当至少保存2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统计调查中取得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记者 刘伟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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