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从八个方面对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做出具体要求。对此,专家对实施意见中的部分新亮点作了解读。
按月通报 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
实施意见明确,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同时,对银行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比例、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等指标,要求定期考核、按月通报,并要求银行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
“在现有金融体系下,要求银行放贷坚持‘两个不低于’目标非常必要和及时。”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教授赵锡军说,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要求,包括定期考核、按月通报等,旨在通过更具体明确的要求,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以前银行为了完成“两个不低于”的目标,经常出现年中、年末“冲”时点的做法,并未真正起到支持小微企业的作用。
实施意见同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支持政策更好地聚焦小微企业。
“细化小微企业标准有重要的意义。现在银行业给小微企业贷款的有些统计数据意义其实不是很大,因为有的银行上千万、几百万、几十万元贷款都算在小微企业中。厘定小微企业的概念,细化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掌握到更准确的情况,起到更有效服务小微企业的作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说。
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
实施意见指出,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
专家认为,在大数据时代,应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让小微企业获得更多、更便捷的金融服务。
“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金融风生水起,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可以有效促进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郭田勇说,目前网络金融发展很快,法规和监管方面则有些滞后,实施意见是适应时代变化的明智之举。
据悉,相关监管机构正在加紧研究制订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的相关管理办法,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地带,使小微企业能更便捷、更安全地获取金融服务。
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
实施意见明确,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
专家指出,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通道,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是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促进竞争的有效途径。
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说,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建立与之相适应、门当户对的小型金融机构是有效途径。小型金融机构服务区域相对集中,工作人员、潜在客户集中于某一区域,信息相对对称,控制风险相对较容易。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3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试办自担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是下半年突出抓好的一项重点工作,并表示“抓紧研究明确调整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中股比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专家同时指出,实施意见提出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向县乡延伸网点和业务,有助于做深、做实小微金融服务。而鼓励大中型银行加快小微专营机构建设和向下延伸网点,则可提高小微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大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助力小微企业
我国企业普遍面临直接融资比例过低、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小微企业尤其严重。对此,实施意见特别提出,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这是解决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过窄的必由之路。
分析人士认为,从私募到新三板,从创业板到中小板,从发行上市到重组再融资,实施意见对小微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进行了全方位的政策安排,形成了立体式的融资体系。
针对现有中小板和创业板不能很好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要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同时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并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专家指出,这不仅是降低小微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而且还打开了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的大门,有利于小微企业获得持续的资金支持。
一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重股轻债现象严重,债券融资规模小,小微企业更是很难通过发行债券募集到需要的资金。此次实施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在创业板、“新三板”、公司债、私募债等市场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这意味着未来小微企业有望在债券市场享受到更快捷、更低成本的融资服务。 (记者 刘诗平、赵晓辉、李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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