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抚仙湖玉溪收“两金” 杜绝在试验区圈地

2013年08月13日 20:23   来源:云南网   秦聪俊

  昨天从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获悉,玉溪市近日提出:设立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杜绝项目在试验区内圈地和圈而不建的行为,将对试验区核心区现有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预先收取项目保证金。

  近日,玉溪市出台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试验区项目保证金和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称,为落实环境优先、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工作要求,遵循按规划、带项目、配资源的原则,多渠道筹措抚仙湖保护治理资金,确保抚仙湖长期稳定保持Ⅰ类水质,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设立试验区项目保证金和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决定。

  授权抚投公司开发整理土地

  《决定》共分四个部分:一是授权抚投公司实施试验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自2013年1月1日起,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核心区内用于开发建设的未出让土地,玉溪市政府授权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玉溪市抚仙湖保护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抚投公司)签订《试验区土地开发整理委托合同》,由抚投公司实施具体的一级开发整理工作。

  同时,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林业规划等专项规划。江川、澄江、华宁三县人民政府要按玉溪市政府确定的抚仙湖保护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融资计划和时限要求,分期委托抚投公司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配合玉溪市规划局、玉溪市抚管局、玉溪市旅游局、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抚投公司)完成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片区控详规编制报批、农用地征转用报批、土地征收、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年前不合格项目要收专项资金

  二是收取项目保证金。三是设立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自2013年1月1日起,设立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试验区管委会审查通过的规划项目用地分摊抚仙湖保护治理费用,承担专项资金,并在土地出让时采用附加条件方式收取。未承担且未缴纳专项资金的地块,国土资源部门不得组织供地。对2013年1月1日以前,已审批的已建和在建项目,凡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且不加以整改的项目,均按此规定收取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

  承担的标准: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分4类收取。项目规划为住宅用地的每亩收取40万元;项目规划为商服用地(含酒店或产权式酒店、不包含娱乐康体用地)的每亩收取30万元;项目规划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和娱乐康体用地的每亩收取5万元;项目规划为上述三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每亩收取10万元。

  四是土地征转用指标报批及土地供应。试验区范围内规划开发土地的征转用指标由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江川、澄江、华宁三县人民政府配合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土地征转用的报批工作。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由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程序委托土地公开供应,江川、澄江、华宁三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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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用地项目保证金每亩收5万

  二是收取项目保证金。为科学、合理、有序地统筹试验区的保护与开发,把试验区建成世界知名、中国一流的国际湖泊康体休闲度假目的地,杜绝项目在试验区内圈地和圈而不建的行为,将对试验区核心区现有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预先收取项目保证金。

  对象和标准

  对试验区核心区内签订项目开发框架协议的项目地块,按协议用地面积每亩收取5万元项目保证金。

  缴纳时间

  对试验区核心区内已签订开发框架协议的项目,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缴清项目保证金。对新签订的项目开发框架协议,自项目通过试验区管委会审查后20个工作日内缴清。对不能按期缴清项目保证金的项目,进行清理,责令退出。按期缴清项目保证金的意向性用地单位,要全力加快项目的推进实施。

  收取部门

  依据属地县政府提供的框架协议,由市规划局核算应缴纳的项目保证金数额,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意向性用地单位到市抚管局缴款,拨入专户统筹管理。

  保证金的退回

  已缴纳的项目保证金在土地出让后,如数退还,也可抵缴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若项目意向性用地单位参与片区土地公开出让,未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按程序退还本金。(秦聪俊)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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