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执法好坏”纳入干部提拔考察
记者13日从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经审议通过(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新《条例》内容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我省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至今已有25年,但职责主体不明、监督不到位等诸多因素仍困扰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
中小学要有专人负责法制教育
新《条例》规定,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学计划。
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甚至严重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损害了教师的良好形象。
为此,《条例》规定要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中小学校要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或者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
新《条例》从三方面
对干部学法用法作出规定
干部的水平,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治政府的建设。新《条例》从三大方面对规范干部学法用法作出规定。
《条例》提出,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完善公职人员任命、考察制度,规定负责国家工作人员选任工作的机关在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要将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
严禁挪用普法宣传经费
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同时,各级政府要对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察。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挪用、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等行为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