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上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2013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对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市对因战、因公一至二级伤残的护理费,调整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本市职工月均工资按4692元计算。
(责任编辑: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