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动车“黄绿标”拟在全省推广

2013年08月16日 00:00   来源:新安晚报   

  机动车“黄绿标”拟在全省推广,正式《办法》年内出台 “黄标车”闯限行区将被罚100元

  去年3月1日,合肥市环保局开始对机动车发放“黄绿标”。这种方法,将在全省推开了。今日起,安徽省法制办就《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面向公众征集意见,这也是我省首部专门针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政府规章。征集意见后,正式《办法》将在年内出台。之后,各市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办法》。

  限行“黄标车”前要公告《草案》明确,全省都要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持“黄标”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措施。不过,一旦限行,必须在实施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

  《草案》规定,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道路行驶的,或者持有“黄标”的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核发合格标志不能收费对于经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将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合格的机动车,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治理并进行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才能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是不能收取费用的。

  对于没有达到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在我省不能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在省外登记的未达标机动车,不能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疏华茂、夏峰琳、姚一鸣)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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