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海省林业厅获悉,《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近日获得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作为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青海是中国湿地资源大省,且极具高原特点,对中国乃至东亚生态环境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截至2012年末,全省湿地面积达816万公顷,位居中国第一位。
据了解,《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针对性,明确了湿地保护的责任单位和监督单位,明确了湿地内禁止的行为,包括擅自开垦填埋、采沙采石、捕猎、倾倒废弃物、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等行为。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对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推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谁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记者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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