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根据省地税部门发布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的通告》(下简称“通告”),自8月6日起3个月内,凡企业或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而未申报的,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按照通告要求,由广州市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股权,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易,年度汇算清缴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更正股权转让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需补缴税款的,向主管地税机关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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