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170元 城乡标准首次统一

2013年08月21日 08:59   来源:海峡都市报   李思玲

  从本月起,福州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4元。昨日,记者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福州城镇企业职工保底养老金、失业保险待遇等也统一调整提高。福州成为我省(除厦门外)首个实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城乡统一的地区。

  城乡标准首次统一

  据介绍,2012年福州市也曾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但当次调整按地域分为2档:五城区及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1元/小时;而闽清县、罗源县、

  永泰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8元/小时。通过此次调整后,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实现城乡统一。

  社保、失业险实现同待遇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城乡统

  一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也随之调整,由于此前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已全市统一,至此,福州社会保险首次实现同城同待遇。

  其中,福州城镇企业职工保底养老金待遇将由每人每月630元增至702元。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各档次计发标准如下: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

  放,共计1059.45元(含领取失业金人员的每月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240.45元,下同);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共计1118.4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共计1176.45元。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后将达702元/月。

  (记者 李思玲)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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