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原则,经报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批复同意海口市有条件向职工出售单位存量公有住房。
据了解,此次出售的单位存量公有住房范围为2001年12月31日前竣工,且满足未列入海口市旧城区改造规划及单位危房改造范围、产权清晰等条件,并已办理单位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成套存量公有住房,可向职工出售。
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对象,除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外,还要同时满足未曾领取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职工及其配偶未曾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职工家庭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单位团购商品住房;职工家庭在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范围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省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等条件,才可申请购买单位存量公有住房。
2013年12月31日前海口地区省属单位和市属单位公有住房,仍按海口市1999年度出售公有住房价格标准执行,工龄优惠计算至1994年;住房折旧率按年折旧2%计算至2001年,最高不超过30年;取消一次性付款优惠和现房折扣优惠,不计装修增加付款。
逾期不办理的,不再向职工出售,由产权单位纳入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同时,省属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售房款分别收归省级和市级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企业单位和中央、外省驻琼单位公有住房售房款收归单位住房基金专户。
此外,原已受理并已按原计价方法出售公有住房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不再做调整。单位职工房改已购住房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办理期限至2013年12月30日。
房子
2001年12月31日前竣工,且满足未列入海口市旧城区改造规划及单位危房改造范围、产权清晰等条件,并已办理单位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成套存量公有住房,可向职工出售。
职工
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同时未曾领取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职工及其配偶未曾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职工家庭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单位团购商品住房;职工家庭在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范围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省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等。
(责任编辑: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