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杭州回应经适房上市政策质疑:"经适房"性质已变化

2013年08月30日 22: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赵小燕

  30日,杭州市政府组织房管、物价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部分市民对经适房上市交易政策的质疑。

  8月12日,杭州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该《意见》规定,杭州市经适房采取分类处置办法,2004年9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之间差价的55%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意见》明确,须补缴55%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是在2004年9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经适房。在此之前的经适房则是按相关政策规定的比例缴纳。

  该意见出台后,在2004年9月1日之后买房的经适房户主普遍提出质疑,并要求公开制定的政策依据。

  今天,杭州市房管局住保办主任冯晶回应,用一句话概括时间节点问题,就是在这个节点后,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冯晶表示,杭州经济适用房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沿革。1999年,杭州出台《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至今,已走过14个年头。期间,经适房的定义和性质也发生了变化。

  1999年,经适房的定义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普通微利商品住房,其准入是与跟职工居民职称挂钩的。没有享受实物分房或者实物分房没有达标,都可申请,也可以理解为房改制度的延续。

  冯晶说,2004年5月,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标志着经适房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之前的普通微利调整到保障性住房。该文件明确了限定经适房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政策标准、限定销售价格。

  杭州市也在随后出台《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适房有关意见》,明确了经适房性质的根本调整,并从准入标准等四方面保证了经适房是面向住房困难家庭。

  冯晶介绍,与2004年9月1日前不同,此后申请经适房的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应小于48平方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另外,杭州的政策也对享受面积、建设标准等做了限制。

  他认为,上述条件的变化,体现了经适房的性质变化,能够保证经适房是面向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

  而2004年经适房上市交易需缴纳55%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又是如何制定的呢?

  冯晶解释,上述2004年四部委文件中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方可出售,出售时应按照届时经适房与商品房方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差价,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而2007年,浙江省政府57号文件规定,各地对经适房上市交易征收收益比例不得低于50%。“综合杭州经适房的历史沿革,最终确定55%的比例”。

  冯晶还表示,出台上市意见并不是鼓励上市,而是考虑到杭州经适房经历了10几年的历史沿革,部分业主有改善居住的需要,需要上市。“但经适房作为保障房,最核心功能是解决居住,本身不应该有利益。”

  据了解,目前国内已有多个城市推出经适房上市交易政策,对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征收比例高低不一。从省会城市来看,成都的征收比例为60%,广州为80%,几乎与杭州同期出台交易政策的济南则定为70%。

  数据显示,从1999年推出经适房制度以来,截至今年7月,杭州市区经适房累计推出房源600余万平方米,惠及74876户家庭,约占杭州市区户籍家庭总数11%。(完)

(责任编辑:袁霓)

分享到: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