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物价局曝光了韶关市曲江区两家河砂企业大量囤积河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河砂的价格垄断案件。根据相关法律,省物价局对两家韶关河砂企业罚款52.7950万元,并告诫责令其按照“限期、限价、限对象”的三限原则,加工销售完其所囤积的20.07万立方米河砂。
近两年来,我省部分在建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用砂石出现供应紧缺、价格大幅上升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工程的正常开展。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多部门会议制定对策。遵照省长朱小丹关于“切实维护河砂价格秩序”的批示精神和副省长刘志庚提出的“加强河砂价格管理”的指示,省物价局高度重视,迅速联合省交通厅、水利厅赴省内多地开展河砂价格调研,查清了我省河砂生产、供应、价格的基本情况。
在调研的基础上,省物价局成立了由局领导任总指挥的专项行动组,并从6月中旬起,共组织150多人次,分4个阶段,深入东江、北江流域的各河砂企业开展价格执法检查。
经调查组实地调查,发现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明华专业沙石场和韶关市曲江区林源实业有限公司(两企业同属韶关市曲江区河砂经营者林昌华所有并控制,故一并进行处理,以下简称“明华沙石场及林源公司”)合并占曲江开采加工河砂相关市场份额75%以上,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却长期囤积河砂多达20.07万立方米,并连年推高河砂价格,提价幅度高达54.5%,明显超过正常的成本上涨幅度20%以上。
省物价局表示,明华沙石场及林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第(一)项“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规定。
同时,两家企业在非自用的情况下,长期、大量囤积河砂的行为,拉大了当地用砂缺口,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推动了河砂价格过快、不正常上涨,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按照《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省物价局在征询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意见后对两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高河砂销售价格的行为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合计2%的罚款,即52.7950万元。
对两家企业囤积河砂的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处罚案例,省物价局告诫责令其按照“限期、限价、限对象”的三限原则,在6个月内,以不高于70元/立方米的价格,以河砂终端用户为销售对象,加工销售完其所囤积的20.07万立方米河砂。
据了解,以查处该案为契机,省物价局已部署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河砂价格专项整治行动。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河砂价格的监管力度。
(责任编辑:王姣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