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佛山9月4日电 (程景伟 孙楠)佛山市中级法院4日对外通报称,该院对原广州市对外贸易总公司党委书记许扬先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许扬先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及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事后还款”属退赃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9月,许扬先在担任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重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负责广重集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隐瞒、截留的方式侵吞属于广重集团的投资收益款共计人民币850多万元。2005年6月,广重集团原总经理王胜杰被检察机关调查后,被告人许扬先为掩盖上述违法侵吞公款事实,与相关人员将等同金额的现金退还给广重集团。
许扬先及其辩护人认为,许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隐瞒、截留广重集团投资收益款,许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佛山中级法院认为,许扬先等人将本属于广重集团的分红款不记入广重集团法定账册,而是作为创集公司(是以广重集团管理层为主要股东的公司,许及广重集团均持有该公司5.19%的股份)股东的增资款,用于支付购买广重集团所持华鸿公司股权的价款,属于个人分占广重集团公款的行为。虽然事后作了挂账处理,并归还了款项,但这种挂账和还款,均属于犯罪既遂后的退赃行为,并不影响先前行为性质的认定。
“经上级单位认可”不是免责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1月,许扬先在担任广重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伙同他人,私自制定分配标准,帐外截留并隐瞒属于广重企业集团的投资收益款近134万元,并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集团部分管理人员。其中,被告人许分得人民币4.94万元。
许扬先及其辩护人对此认为,该笔奖金是上级单位认可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笔款项已经入账,并没有私自制定标准,帐外截留和隐瞒,其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佛山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及广重集团财务制度,公司对外投资应计入公司财务的投资收益,公司的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等,而被告人许扬先违反规定将该笔投资收益取回后,并没有归还广重集团和记入广重集团法定账册,而是向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部分优秀科技人员发放奖金,应当认定为私分。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已经入账的意见,经查并非同一笔款项,至于是否获得上级单位的认可,均不是免责的理由。
法院认为,许扬先作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截留公司投资收益的方式,侵吞公共财物人民币850多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许扬先作为国有公司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许扬先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同时,许扬先如实供述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私分国有资产罪行,与已经掌握的贪污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法院方面对其私分国有资产罪给予减轻处罚。鉴于许已将贪污的公款全部退回,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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