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院调查显示:校园伤害案12至15岁多发

2013年09月06日 15:57   来源:新民晚报   宋宁华 通讯员卫建萍 严剑漪
    本周,又到秋季开学日。

    谁不希望孩子们在学校里健康成长?但是,与同学课间争执导致磕断牙齿、参加亲子活动摔成骨折、搬课桌椅搬成瘫痪……防不胜防的校园伤害事件不断困扰着学校、家长、学生。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需要保护,学校的教学也要遵循一定的管理秩序。如何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件,如何避免更多的伤害发生,这已经成为一个需要多方共同解决的问题。

    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解读会,针对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问题制定法律。为此,上海市高院通过总结分析近3年来的校园伤害案例,向立法部门、学校、家长等提出应对建议。

    案例1 一句戏谑酿“牙震荡”

    小丽与小伟是初二学生。去年开学不久的一个下午,课间休息时,小丽向同学询问作业,小伟忍不住戏谑了一句,小丽顺手拿起练习册朝小伟脸上打去,被打的小伟顿觉颜面尽失,随即推了小丽一把。小丽直直地撞向桌角,嘴部鲜血直流,老师立即将小丽送往医院。经诊断,小丽为冠根联合折、牙震荡。之后,小丽在父母的陪伴下多次前往医院门诊、治疗。由于小丽还没成年,医生建议小丽18岁以前采取保守治疗,成年后再配制假牙。

    看到女儿如此痛苦,小丽的父母状告小伟、小伟的父亲及学校侵权。小丽一方称,不论事件起因如何,小丽的受伤都是小伟将其推倒所致,学校没有建立健全学生安全制度,所以小伟、小伟的父亲及学校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3被告连带赔偿小丽5.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伟在事发时已年满13周岁,对推搡小丽可能会造成小丽损伤的危险性应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现小伟的危险行为致使小丽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小丽在受到小伟戏谑后未能采取妥善的方式处理,用练习册打小伟头面部,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学校提供的相关证据,学校在新生军训中、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此事发生于课间休息时间,事起突然,学校对此难以预防,且在事发后学校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因此学校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酌情判令小伟、小伟的父亲对小丽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份额,计4000余元。

    案例2亲子“寻宝”摔成骨折

    6岁的小龙在一家幼儿园上中班。5月的一天,小龙跟着父亲一起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寻宝”亲子活动。为搞好这次活动,幼儿园事先与旅行社签订合同,为每个班级配备了大巴,大巴上有专门的领队和教师。

    兴致勃勃的小龙和爸爸在活动中“寻宝”,根据“寻宝提示”,“宝物”被放置在一棵古树下,于是小龙和其他小朋友纷纷翻爬古树护栏寻找“宝物”。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小龙在翻爬围栏时摔了下来。抱着呻吟的小龙,心急如焚的父亲赶紧拦车前往医院。经诊断,小龙头部外伤,第二颈椎齿突不全性骨折。

    一周后,小龙出院。除了医疗费由保险公司理赔外,小龙父母就其他费用与幼儿园协商,后因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等共计3.5万余元,要求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参加亲子活动的孩子都是幼儿园中班学生,这一年龄段的儿童对自己的行为尚不具备相当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尤其是在众多学生争先恐后翻越护栏且地面低洼不平的情况下,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法院指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幼儿园未能全面了解活动内容,在活动过程中,有信息指向“宝物”放置点后,未能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引导、防护措施,且护栏本为保护古树之用,在活动中放纵未成年人翻爬,无论从安全考虑抑或教育意义上,均存在一定过错。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也存在活动安排及安全引导、注意义务方面的欠缺。

    法院也指出,这次亲子活动本身具有“探险”性质,家长全程陪同并辅助儿童完成活动任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具有更高的监管、保护之责。小龙摔倒时,小龙父亲作为监护人在场,所以监护人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由幼儿园与旅行社对小龙所受损害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共计4000余元,对小龙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3 搬运课桌被撞“瘫痪”

    开学不久,14岁的小宋和其他几名同学被老师叫去帮忙。原来,2楼教室里有几张多余的课桌要搬到底楼门卫宿舍去,大家二话不说立即忙乎起来。就在这短短30米的搬运途中,小宋的右腿被课桌角撞了一下。几分钟后,小宋明显感到双脚麻木,不能站立,班主任立即让人把小宋扶进教室,并及时通知小宋父母。小宋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小宋的损伤为胸段脊髓血管畸形,虽然此后小宋辗转多个医院治疗,病情稍有好转,但下肢仍然瘫痪,全校教师和学生为小宋募捐了4691元。

    此后,经鉴定部门鉴定,小宋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于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小宋的父母以小宋的名义将学校告进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学校补偿小宋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类费用共计98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宋根据老师的安排积极参加集体劳动,事发前并不知晓自己的身体缺陷,因此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作为学校,可以安排学生从事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以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品德,而小宋入学仅5天,学校在客观上无法预见学生身体具有体质缺陷,且小宋发病主要是其自身生理因素所致,搬运课桌发生碰撞仅为诱发因素,因此学校对小宋的损害无过错。

    但小宋作为学生,其搬运课桌行为为学校提供了一定的临时劳务,学校是相应的受益人。因此,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酌情确定学校的补偿比例为40%,补偿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据此,法院判决学校补偿小宋24万余元,对小宋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大特征】

    近日,上海高院针对近3年间全市法院审理的校园伤害案作了一次深入调研,在以调解和判决审结的262起校园人身损害案件中,发现存在四大特征:

    -原告年龄多集中在12至15岁这一年龄段,男性比例高达7成以上;

    -事故发生的学校类型以中小学为主,其中,发生在中学的111起,小学91起,幼儿园或幼儿托管机构44起,其他职校、中专等院校仅占案件总数的6%左右;

    -事故发生时间多为课间休息和体育课,发生地点集中于运动场馆、教室、走廊;

    -事故发生的原因多为同学间侵害和体育运动伤害,其中由同学间嬉闹、打架、过失碰撞等引起的纠纷近4成,由体育活动引起的伤害占3成。

   【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记者采访了上海高院少年法庭指导处处长朱妙。她表示,校园意外伤害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本人造成身心上的痛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此积极预防校园伤害,对于减轻家庭和学校负担、稳定校园教学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她提出四方面建议:

    -首先,从社会层面,扩大学校责任险覆盖面,将其进一步涵盖到幼儿园等早期教育阶段;设立校园意外人身损害强制保险,与交通事故意外强制保险类似,一旦出现可由强制保险先行理赔,有利于学生迅速得到救治;建立校园人身损害赔付基金,针对超过学校责任险范围的巨大损害建立互助基金,学校以自愿申请并交纳一定会费成为共同基金会员的形式加入。

    -其次,从司法层面,进一步细化法律的适用规则,对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予以细化;严格谨慎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学校分担损失应当合情合理。从法院审结的262件案件看,认定学校无过错的有53件,其中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的29件,学校分担损失的15件,学校自愿补偿的9件。

    -再次,从学校层面,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学生、教职员工的自救、急救、互救知识技能;加强对校舍、体育设施、教具的维护和检修;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在课间设置巡查老师,负责操场、楼道、教室的巡视;重视事故频发的体育课,组织各类活动的防护工作;健全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的教学环境;提升学校的医护水平。

    -最后,从家庭方面,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在日常生活中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上生动的案例使孩子树立安全意识;采取多种方式向子女传授一些事故自救的知识,教育孩子正确处理纠纷,建立和谐的同学关系;在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及时配合学校进行救治,提出合理诉求,避免过激行为造成孩子新的心理创伤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责任编辑:武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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