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建公租房面积最大不超60平方米

2013年09月06日 10:15   来源:每日新报   

  昨日(5日)获悉,为完善天津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等规定,《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了解到,即将实施的《办法》比之前的试行办法,在房源筹集、规划建设、申请准入和配租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细化,更具实际操作性。

  多渠道筹集 实施社区综合管理

  《办法》进一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外地来津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其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宿舍型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建设与分散配建相结合,同步配套建设教育、社区服务、商业金融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并符合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要求。同时,应实施社区综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居民委员会,项目入住时同步开展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国土房管局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以及租金标准、配租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租金标准 结合楼层朝向调整

  《办法》再次明确,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30至45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功能齐、配套全、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记者了解到,新《办法》提出了更为科学租金计算标准。要求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按照核定的项目租金标准,结合楼层、朝向调剂等系数确定。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项目所在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经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后公布。租赁期内项目租金标准调整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家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变更租金数额。

  四种放弃承租资格情况 1年内不得申请

  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签约入住前,区房管局应当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不得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办法》规定,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一)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二)未按规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的;(三)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

  此外,当承租家庭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或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记者 王月 金学思)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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