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道的建设、管理、运营终于有规可依了!近日,《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绿道属公益性基础设施
2010年全面启动建设的广东绿道网目前已经建成数千公里,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不过由于缺乏绿道管养运营的法规,导致在实际使用中出现绿道管理主体不清、功能开发不全等问题,相关处罚也难以进行,因此社会上对绿道立法的呼声很高。
2012年,在珠三角多市出台绿道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省住建厅起草完成了《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近日经省政府第十二届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此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等终于有了省级法规。
记者看到,《规定》明确了绿道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立项、建设、土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纳入政府建设投资计划。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绿道建设予以扶持。
此外,省住建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省绿道工作;市、县(区)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由其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绿道工作;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机制。绿道建设、管理、运营主体由此明确。
商业服务设施可市场化经营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绿道的管理和运营。
《规定》强调绿道实行属地管理,可以采用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绿道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并在绿道投入使用前明确绿道管理单位。绿道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
此外,绿道及其控制区内明令禁止一些行为,如: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乱丢垃圾、乱张贴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占道停车、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破坏绿道控制区内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从事对绿道环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各类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开发利用方面,《规定》要求绿道管理部门应根据绿道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结合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体系和非机动交通系统建设,确定绿道功能定位,促进绿道使用功能的多样性,提高绿道使用率。绿道慢行系统和体育健身、科普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餐饮、购物、自行车租赁等商业服务设施可以实行市场化经营。
(责任编辑:王姣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