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校车法规征意见 县级以上政府拟定为保障主体

2013年09月06日 08:30   来源:大河报   

  目前,能够乘坐这种标准校车的孩子还很少。 新华社发

    □记者张渝

  阅读提示|一辆满载学生的校车,承载着社会责任与万家幸福,可在省会郑州,只有0.94%的学生,可享受标准校车服务。资金,是孩子坐上校车的最大牵绊。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校车保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政府”;区域内发生校车事故,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被追责。即日起,该“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想坐校车的孩子多,能坐上的太少

  据大河报记者了解,截至2012年年末,郑州市共有中小学生138万人,其中校车接送1.3万人,仅占0.94%。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孩子没有校车可坐。

  那么,保障孩子们坐上校车是谁的责任呢?“办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保障其获得校车服务。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合理可行的校车服务方案。

  虽然县级以上政府被明确为校车保障主体,但有匿名者在省法制办征求意见系统留言认为,此稿仍“不接地气”。

  “钱从哪里来?”这位留言者对记者说,政府若想减少校车方面的开支,可以采取向社会机构如公交公司等购买服务的方式,“校车想跑起来,光靠政府不行。”

  校车要定期安检司机六个条件缺一不可

  关于校车,社会各界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安全。“办法”中说,一旦发生校车安全事故,我省拟规定,对县级以上政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今后,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而对于校车司机,则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六个条件缺一不可: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我省拟规定,校车行驶线路应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对于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提意见有四种途径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3年9月18日以前可通过以下方式就“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有四种途径:

  (一)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河南省法规规章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xzfgc@126.com

  (三)书面意见传真至:0371-69699068

  (四)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18。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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