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环保局原局长陈世平受贿181万获刑12年

2012年07月10日 18:07   来源:南方日报   

  今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武江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陈世平有期徒刑12年的一审判决。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世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8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平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赃款人民币181.4万元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世平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其与梁某仁是借贷关系,并写有借据给梁某仁,注明是某公司的工程投资款,原判认定其收受梁某仁100万元干股不符合事实;其逢年过节所接受的红包与有目的受贿行为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不应计入受贿款项中。请求二审法院调查核实,依法给其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法院终审认定,上诉人陈世平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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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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