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原嘉兴秀洲区一房地产管理所所长受贿案宣判,浙江嘉兴秀洲法院对被告人俞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俞某,原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房地产管理所退休所长,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的2002年至2010年期间,其多次以借款为名收受贿赂款。
今年4月,在得知检察机关已查处王店镇城建领域相关人员腐败问题后,老俞为掩饰犯罪,退还现金1万元。但终究纸包不住火,他很快就步入后尘,于6月1日被刑事拘留,6月15日被逮捕。案发后,其家属代其退清赃款。7月4日,公诉机关以受贿罪对老俞提起公诉。
庭审中,老俞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仅对部分受贿数额提出疑义。
老俞承认其在职期间,在工程项目上与承包人“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关系”。“开始的时候,是跟他们借的,讲好以后还,但是后来时间长了,就都没有还给他们。”因为所有的“借款”都没有欠条,“借”着久了,就变成自己的了,他承认这“实际上是受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老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以借款为名或直接收受建筑工程承包人及水电安装工程承包人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价值128500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能如实供述罪行、退清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公诉意见对被告人老俞提出的量刑建议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老俞说自己“借”钱是因为“原来家里比较困难”,而之所以问工程承包人“借”,则是“因为他们借钱比较爽气”。但这“爽气”来自于本质上的钱权交易,最终令他在晚年时歪了路,后悔已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28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能退清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老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贿赂款1285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见习记者赵小燕 通讯员秀舟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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