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抚平受害人身心之痛

2012年03月22日 17:01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青岛3月22日讯(记者刘成) 凶手被判刑,民事赔偿一分也拿不出,被害人家属家中陷入困境,所幸法院送来了救助款……青岛法院建立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成功地破解了刑事被害人遇害死亡后,其亲属因得不到经济赔偿致使生活陷入困境以及由此衍生的诸多矛盾。

    8年来发放558万元救助567名被害人

    家住城阳区的矫老太已经八旬高龄,长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大儿子仇某某也已经62岁,患有心脏病,长期在家吃药治疗。2007年1月,她的二儿子仇某被人抢劫杀害,犯罪分子安某某被抓获归案,判处无期徒刑,赔偿43万余元,可安某某无力赔偿,这让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又雪上加霜,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青岛中院办案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特申请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矫老太3万元的司法救济。这是青岛法院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救助的人员之一。

    青岛中院于2004年11月正式建立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至今,共救助379个案件567名被害人,发放救助基金558万余元。实践证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效地缓解了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的精神痛苦和实际困难,对于抚慰被害人亲属心灵,安定其生产生活,彰显政府关怀,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有效的引导作用。

    完善程序机制,进一步推动救助制度规范运行

    像办案一样,救助组织也是责、权分明,由办案人、合议庭、业务庭、救助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救助组织机制,严格进行证据的审查把关。例如对于家庭贫困、生活陷入窘境的被害人,要求提供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证明,对于低保户家庭要求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证明,缺少上述证据的派人深入实地查清实情。通过各负其责、审查把关,使该救助的能够及时得到救助,预防乱救助、骗取救助、重复救助。

    救助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法院定期与财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救助办公室每个季度都要召开一次会议,对需要救助的案件逐案进行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另外,还改变以前单纯发放救助金就完成任务的做法,注重把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贯穿于救助申请提起、登门走访、审查证据、救济金发放谈话、跟踪检查等各个环节,发现有无理取闹或有上访、闹访倾向的,不予救助。

    采取检查档案、座谈了解、实地回访等形式,对救助案件进行跟踪督查,重点检查救助程序的启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降低标准“开口子”的问题;检查有无骗领救助金的问题,是否用于生活必需开支,有无挪作他用或肆意挥霍的问题,等等。例如胶南市法院对于已经救助的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又有部分履行能力能够恢复执行的,酌情扣除部分已发放的救济金再返还救济金专户,已经恢复执行3件,返回救济金1.65万元。

    完善辅助机制,进一步构建救助制度配套体系

    刑事被害人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附带民事赔偿兑现不了也绝非少数,不加区别的都给予救助显然既不现实也无财力保障。为此,全市法院正确认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在化解罪案矛盾中的重要作用,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将附带民事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坚持情、理、法并用,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与释法说理有机结合,积极推行对被告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保全、保证金转赔偿金等措施,在有关组织和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协助下,附带民事调解率逐年上升,中院审理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重大恶性案件的调解率达22.7%,受害人实际得到赔偿款742万余元。

    实践证明,凡是附带民事调解兑现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基本都能妥善化解,对于刑事被害人没有获得任何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案件再辅之以救助措施,能够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确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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