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文)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文)

2012年07月30日 11:45   来源:政府网站   
    (七)科技准备。

    1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机制。

    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4建立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实现提供灾情预报预警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省内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八)宣传和培训。

    组织全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四、信息管理

    (一)预警信息。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省农业厅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地理信息局的地理信息数据要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市通报。

    (二)灾情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设区市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设区市民政部门,设区市民政部门每日10时前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每日12时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省民政厅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五、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三)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省减灾委负责同志、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设区市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各级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省领导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六、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减灾委设定4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5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

    (2)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300万人以上,或某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设区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90万人以上。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省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区设区市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以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省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地理信息等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省广电局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设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省卫生厅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民政厅视情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省救灾捐赠款物。省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省红十字会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并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2)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或某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设区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45万人以上,90万人以下。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及受灾地区设区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视情以省民政厅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派出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或省民政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地理信息等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省广电局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设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按照省减灾委统一安排和灾情需要,省卫生厅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省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省红十字会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并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2)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或某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设区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30万人以上,45万人以下。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设区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民政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省广电局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地区设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省卫生厅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设区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四)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5人以上,1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或某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或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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