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全文)

2012年07月30日 11:52   来源:政府网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

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政府宏观决策水平,实现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统计局要切实做好全省服务业统计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抓好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扎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为我省服务业跨越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5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部署和要求,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吉政发〔2011〕20号)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1〕19号)精神,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服务业行业和各类调查对象、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为推动全省服务业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二、服务业统计主要原则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

    “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省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三、服务业统计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统计范围。

    服务业统计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2个中类和430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的详细分类及代码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二)统计对象。

    在全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纳入服务业统计。

    (三)统计内容。

    服务业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2.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3.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4.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四、工作分工和组织实施

    根据目前政府统计工作格局和相关服务部门行政管理职责分工及部门统计调查工作现状,全省服务业统计遵循“统一制度、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的分工原则,统筹安排各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行业分工原则上应是谁主管、谁统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要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省统计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牵头建立省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会商服务业统计相关工作。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各有关部门是省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组织实施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部分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行业管理单位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分管领导,确定工作部门,配备与所承担的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所属单位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要积极落实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主动配合政府综合统计,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本部门服务业行业统计数据,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并提供相关行政记录;负责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规范工作流程,理顺报送渠道。

    全省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的法人单位、城乡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机构,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履行义务,准确、及时地向当地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公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吉政发〔2011〕20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1〕19号)精神,明确具体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统计人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确定职能处室,落实统计人员。对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保障。

    (二)加强服务业统计网络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搭建服务业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配备统计工作专用信息化设备,改善统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统计信息有效传输和处理。

    (三)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全省所有服务业法人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统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不得拒报、迟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省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本地、本系统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保守和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单项统计调查资料秘密、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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