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全文)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江苏省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全文)

2012年07月30日 17:05   来源:政府网站   
    五、政策配套

    (一)货币信贷政策。

    1.充分利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一是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和产品创新力度,支持新设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在初创期顺利发展,促进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二是灵活运用再贴现工具,支持存款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票据融资和业务创新力度,促进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发展。

    2.充分利用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工具。一是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二是完善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工具使用。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内,根据各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经营稳健性状况以及执行国家信贷政策情况,对调控参数进行调整优化,支持资本充足率较高、资产质量较好、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信贷政策执行有力的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租赁公司)创新发展。

    3.完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一是全面开展中小企业和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相关领域金融支持和产品服务创新。二是进一步探索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领域信贷政策导向单项和综合评估,督促金融机构加大业务创新。三是将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作为对金融机构在系统准入、业务试点、产品创新、信息共享、人员培训优先程度以及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的重要考量。

    (二)金融监管政策。

    1.创新监管理念。确立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组成的立体化、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和以风险控制为导向的分类监管模式。

    2.细化差异化监管政策。一是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适度提高小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监管容忍度。二是进一步优化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三是支持金融机构在科技企业、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上的政策倾斜。

    3.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强化“一行三局”以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合作,密切防范新型金融组织和创新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金融风险,重点加强跨市场、跨区域金融风险的防范。

    (三)财税奖补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集聚江苏。一是对于将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设立在江苏的金融机构,由省财政按其到位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对其新购或租用的办公用房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或租房补贴。二是对地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含已有机构在省内再新开设的营业机构)缴纳的营业税,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三是对省级金融机构在苏中、苏北地区新设分支机构以及在县域以下新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创新发展。一是进一步完善省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系列政策,继续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二是对于小贷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较低利率水平发放的农业、小企业贷款,给予补偿和奖励。三是稳定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适当提高高效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水平,探索农房、农民意外伤害等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机制。四是加大对农业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力度,探索建立农业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3.支持科技金融和绿色金融创新发展。一是完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企业无抵押贷款、高端人才创业融资等纳入补偿范围,加大对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的补偿力度。二是支持组建科技小贷公司,按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三是支持组建科技银行或专营科技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四是探索建立科技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加大担保机构科技担保业务风险补偿;五是做优做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逐步扩大引导基金规模。六是积极利用IFC(国际金融公司)等国际金融资源,促进节能减排等环保和科技领域信贷投放。

    六、环境营造

    (一)信用增进体系。

    1.全面推进“信用江苏”建设。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以深入开展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中心,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大力培育信用市场体系。遵循国际通行的基本金融监管规则,逐步对金融机构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金融业务创业发展中的信息披露力度;大力培育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

    3.努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深入开展金融生态县创建和信用村镇、信用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监管机构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金融生态建设长效机制。

    (二)人才培育体系。

    1.加快多层次金融人才培养。将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作为“金融强省”之基,把金融人才培养纳入全省“十大人才工程”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江苏在教育资源上的优势,加强金融部门、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协作,积极构建适应江苏金融业加快创新发展的多层次金融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育一批懂金融、懂科技、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2.加强中高端金融人才引进。研究实施“江苏金融业创新发展人才引进计划”,着力引进境内外金融创新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制定完善中高端急需金融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优惠政策;海外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创业投资人才到我省注册设立创投机构或管理机构者,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省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有关激励政策和各市、县对高级金融人才的优惠政策。

    3.优化金融人才的管理使用。建立创新型金融人才资源库,搭建人才,畅通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人才横向交流机制,完善金融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三)中介服务体系。

    1.规范健全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推进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整合,设立全国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夯实金融业创新发展中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登记、评估、交易、结算服务基础。

    2.培育壮大金融中介组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评估、评级、会计、律师等中介机构落户集聚,大力发展律师、会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咨询等金融辅助产业,着力提高金融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3.有序推进金融信息化建设。完善支付结算基础设施,重点推进二代支付系统建设,积极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加快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完善电子商务和网上银行应用,充分运用电子网络技术,提高金融监管、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效率。

    (四)信息共享体系。

    1.加强金融部门间信息共享。完善金融同业间数据传递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探索金融业同业间资源互通方式;增进金融宏观调控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加强部门政策间的协调配合。

    2.加强金融与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与金融部门间的定期信息互通机制,有效链接金融业创新发展供给与地方经济转型升级需求;进一步完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发布制度。

    3.完善金融支持服务对接机制。尽快改造升级“江苏省投融资资在线平台”和“江苏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网”,集成各类资源,健全面向金融机构和广大经济实体、具备信息发布和网上投融资交易对接等功能的信息沟通平台。

    七、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和科学规划机制。

    建立省金融业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省长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和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全省金融业创新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具体负责全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总体规划、任务分工和组织推动工作。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

    (二)部门联动和职责分工机制。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抓好任务落实,做到目标、责任、措施“三到位”;要按照细化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集成资源,迅速形成工作推进合力;要加强工作和信息互通,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监测评估和正向激励机制。

    建立全省金融业创新发展定期评估机制。省金融业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支持相关创新试点的重要依据。

    (四)典型宣传和舆论引导机制。

    加强全省金融业创新发展舆论引导。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宣传各地、各部门金融创新发展情况,总结经验和成果,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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